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现住长沙县**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15日一次延期、2019年12月19日二次延期、2020年3月2日三次延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8日一次退补,同年11月18日一次重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补,同年2月3日二次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为:
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成立,法人代表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00344802672W,经营范围是二手汽车、汽车、汽车配件、二类底盘销售、汽车租赁等,注册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88号,2017年7月3日变更法人代表为唐某某,股东为王某某、唐某某、罗某某,该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注销。杜哥贸易有限公司的原始股有三股,一股是杨劲(王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姚小妹入股在其名下),另外一股是李某某、李某某,另外一股是梅某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经营没多久就退股了),最开始三股原始股各投资5万元。案发前该公司以杨劲和王某某、李节忠、李节旺、唐某某、罗某某罗某某为主。股东每人交1万元给王某某作为股金,后来一般是谁联系的放贷业务就自愿组合、自愿出资,赚取得利润由组合人按照股金分配。公司每个月按照股份大小摊派费用开支,最开始是分成三份,每个大股负责一份,大股东底下有多少股东就再平均分配,后梅景玮退出之后就变成了两个大股摊派开支,大股底下的小股东依然是平均摊派,公司费用开支每个月算出来后在微信群中公布。由唐某某负责公司的财务报税工作及日常管理,邓某某和郑某某在公司轮流坐班。杜哥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为二手车抵押贷款、放贷,与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不符。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杜哥贸易有限公司,以自由组合,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放贷。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该团伙以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在借条不注明借款月利率、借款后扣除头息再给借款人、借条或借款合同只有1份、借条到期重新写借条垒高债务,借新还旧,用后面的借款来偿还前面的本金和利息,原借条不归还给被害人;同时签订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不动产中心备案,在借款人无法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该团伙通过电话、微信、上门催收、找借款人亲属催收、贴大字报、尾随借款人、在借款人住宅大门刻字等方式催收,迫使借款人借新还旧。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团伙成员介绍该团伙中的另一成员借款给被害人,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借新还旧垒高债务,同时还利息时借甲还乙、借乙还丙,并非还给名义上的借款人。
2018年1月30日,因王某某一直在催被害人曹某某还款,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向曹某某催款。曹某某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处借款40万元,这40万元用于砍头息4.8万元,又陆续转给王某某140600元,2月6日还李节忠的利息转给罗某某罗某某26800元,加上之前从银行贷款出来还给王某某20万,相当于借陈某某40万元,又被王某某等人套回去36万多。曹某某借款40万,这笔资金由陈某某、王某某、刘涛、王熊杰等人出资组合而成,由陈某某分3次转账给被害人曹某某,被害人曹某某将砍头息4.8万元转账给了王某某。2018年1月20日,曹某某将位于福城国际2315号房屋租赁给陈某某,期限为10年,月租金为1000元;2018年1月28日,曹某某将位于江山丽城1栋A单元10A05和10A06两套房屋租赁给王某某,期限为10年,月租金为1000元,这3套房屋于2018年1月30日做了房屋租赁备案。
2017年7月4日,李某某李某某向王某某等人借首付款12万元买凯迪拉克CGT5的越野车,王某某介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向其支付了3万元费用(每年担保费8000元,第一个月月供8000元,第一个月利息8000元,垫资费5000元)后,陈某某转了10万元给李某某,口头约定利息为6分,李某某又转给了王某某12万元,后李某某在4S店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车架号为LSGNB83L6HA078765,车辆落户落在了陈某某名下,汽车于2017年7月4日全款购买,合计370900元;2017年07月19日,陈某某等人将该凯迪拉克越野车在建设银行做了汽车分期贷款,贷款本金为30万,期限为48期;月供一直由李某某支付,到2017年年底的时候王某某等人将该车开到了长沙,并要求李某某将剩余的车辆月供一次性还清后把车子过户给李某某,李某某从买车到车辆被开走这期间一直在付利息和月供,2018年8月7日李某某通过其朋友黄某某还了10万给陈某某,李某某在买车这个事情上亏了30万元左右。后陈某某等人将该车在长沙抵押给了贺骏,共贷了11万多。
2017年10月15日,因店面资金周转困难,李某某到长沙找到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并以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做抵押贷款借款20万,到11月的时候,李某某到长沙找到陈某某和王某某算抵押车辆贷款的欠款时,又重新写了一张15万元的无抵押借条(该15万元,李某某并未收到钱)。
在被害人曹某某无法支付利息时,杜哥贸易有限公司团伙成员开始采用各种软暴力进行催债。2018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到好习惯培训学校催债;2018年7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王某某、黄恩、刘松江等人到好习惯培训学校催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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