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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金农种植场果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肖日怀、全敏杰、吴嗣树、吕立伟等人在广西上林县巷贤镇六联村留仙庄“金农种植场果园”内,利用网络邮箱、腾讯QQ群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犯罪,而邓某某在明知肖日怀、全敏杰等人实施QQ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还为肖日怀等人提供作案场所和饮食等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邓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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