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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院宿舍。2020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出售“陈情令”南京演唱会的门票的虚假信息,后以要求支付定金、尾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5100元,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其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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