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0年2月7日、2020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积石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积石山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邓某某原为湖南省**公司推销员,2018年10月份从该公司辞职,后经营机械修理和零件销售。邓某某与张某某因业务关系二人有联系。2018年7月份张某某向邓某某购买二手泵车液压支腿,经邓某某同意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和汇款向邓某某支付现金13200元,后张某某一直等邓某某发来的货。邓某某在外出差时,其雇员将该零件出售给他人,邓某某回到店里后继续给张某某寻找零件。张某某多次给邓某某打电话问关于零件的事情,邓某某因没有找到零件就拒接电话,也没有及时向张某某说明自己迟迟未发货的原因,并将张某某转来的13200元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有诈骗公私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