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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浩然废旧物资站**,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侦查,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犯罪集团依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嘉集团)、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主体虚开平台,以在大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甲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乙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百余户环嘉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河南省兰考县、长葛县、魏氏县,浙江省衢州市,湖南省浏阳市,陕西省武功县等地成立的1100余户“园区企业”,在蚌埠、怀远、包头、静海、抚顺等地成立的12家分公司作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以运营中心分管下设的废旧金属事业部、**部**部区企业为虚假*甲务载体,在犯罪集团核心层或高级管理层人员的指使、授意下,在虚开犯罪集团成立的环嘉系企业、园区企业、分公司**人员、各企业*乙务人员、*甲部**、*甲务员、统计员相互勾结,在明知道发票上的购销方没有进行过实际货物购销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磅单、虚构货款资金流等手段,在虚开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以此形成庞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体系。大肆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谋求进销发票的“税点”差额,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流”方面: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集团主要依托环嘉集团、*甲公司及环嘉系企业为主要虚开平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来源于社会上不特定的虚开团伙和空壳企业。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抵扣税款后,再以收取开票费和虚构货款资金流等手段,向不特定的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以来,虚开集团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先征后返或不征),虚构投资大额度建设项目和索取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成立所谓的大量园区企业,谋求“低税点**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游虚开犯罪集团成立企业的用票需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犯罪集团成立企业在取得各园区企业发票“税点**本”(发票总额的7.5%至9%)的基础上再加1%至2.71%的“毛利”,为下游利废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非法牟利。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流”方面:根据侦查,向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人员主要为社会黄牛和散户,但由于黄牛和散户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向利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黄牛和散户为达到能够与利废企业结算货款和非法牟利的目的,与虚开犯罪集团中的人员相互勾结,根据黄牛和散户向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品名、数量及金额等数据,故意让黄牛和散户在对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磅单上标注虚开集团企业。虚开犯罪集团为迎合黄牛和散户向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结算货款的需求,利用拥有的大量园区低**本票源主动与黄牛和散户对接,由运营部门负责园区企业与散户,园区企业与虚开集团企业,虚开集团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采取编制虚假磅单,拍摄货车、行车执照、驾驶证照片等手段,刻意将黄牛和散户自己向利废企业销售的货物假冒为虚开集团企业销售,以匹配货物和配票方式,对利废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犯罪集团根据开具销项发票的情况,将发票数据和散户信息下传至园区企业,并提供虚假的磅单,逐层签订内容虚假的购销合同,形成散户对园区企业、园区企业对虚开集团企业、虚开集团企业对利废企业的虚假货物流。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流”方面:该虚开犯罪集团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不垫资,主体虚开企业在将发票虚开给下游受票企业后,下游受票企业将发票上体现的货款通过银行账户转入主体虚开企业银行账户,形成“公对公”的付款和收款模式。主体虚开企业在留下自己的“税点毛利”后,或将款项转入受票企业提供的接收款项的银行卡(受票企业的实际供货商或和自己的关联银行卡-回流),或将款项转入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园区企业,再次形成“公对公”的付款和收款模式。园区企业在留下自己的“税点**本”后,按最初来源于受票企业的散户信息(姓名、开户行、银行卡账号、金额)将剩余款项返回受票企业的供货商或关联人(回流)。另一种为垫资,根据与受票企业的合同和从受票企业获取的散户销售信息,虚开集团主体企业在将发票虚开给下游受票企业后,以预付款名义先将自己的资金“公对公”转入为其开具进项发票的园区企业,虚假形成货款资金流,园区企业留下“税点**本”后,按虚开集团主体企业提供的散户信息,将款项转入受票企业提供的散户银行卡,虚构园区企业向散户购货支付货款的假象,掩盖园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极少、销项特大的不正常现象。受票企业按约定的账期,将发票上体现的货款“公对公”转入虚开集团主体企业。此种垫资方式,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受票企业支付的“发票税点”比不垫资高1%以上。

根据辽宁省**局*局、大连市**局*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开封市税务局以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云平台票流分析系统提取的相关证据,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虚开犯罪集团依托环嘉集团、*甲公司、*乙公司为主体虚开平台,通过环嘉集团虚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50632万元、税额10760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62234万元、税额109453万元;通过*甲公司虚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06251万元、税额42467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58322万元、税额433333万元;通过*乙公司虚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29944万元、税额13059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55517万元、税额133387万元。

根据相关证据,环嘉集团、*甲公司、*乙公司虽为三个不同的公司,但人员大部分来源于环嘉集团人员,三个公司及自身成立的企业在人员结构、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等方面关联密切,是整个虚开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环节。在王某甲、王某乙等核心领导层的指使、授意下,由环嘉集团*乙务人员部署、协调下,金属事业一至三部、塑料事业部、废纸事业部以及各个园区的**、*甲务员、统计员等,在明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销方没有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共同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经依法侦查查明,由文某某公安分局负责办理的李某甲、孟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丁、袁某某、何某某、李某丙、杨某甲、尹某某、杨某乙、于某某、邓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份在**中区辽宁万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至今潍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担任**中区*甲务员,并在环嘉集团设立的园区企业辽宁万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在担任环嘉集团辽中园区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担任**期间,涉嫌向十堰**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五金有限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纸业有限公司、台安**纸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63.14478万元;税额:636.30321万元;价税合计:4399.448019 万元。

李某某在担任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期间,与十堰**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给十堰**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8份,金额15506622.03元,税额2636125.85元,价税合计18142747.88元。

(2)虚走资金流情况

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18日,徐某某先将虚走货款资流的资金提前银行转账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8834532.57元,十堰**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资金全部支付给进项开票企业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此制造支付货款的假象,但实际上开票企业在扣除开票费后,将其余钱款直接转回给徐某某的银行帐号共计14821121.59元,至此虚走货款资金流的资金回流。

具体流程如下:

(1)、2017年12月21日09时18分,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600000.00元。同日9时47分21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1600000.00元。同日 10时26分51秒至53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又返回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31笔,共计1484683.95元。

(2)、2017年12月21日10时46分42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085873.02元。同日11时16分29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1085873.02元。同日14时34分55秒至56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账户转给贺某某(徐某某的朋友)名下农行银行卡(xxxx8)892312.55元。同日15时37分04秒,贺某某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852024.46元。

(3)、2017年12月22日10时37分50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500000.00元。同日10时53分58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1500000.00元。同日 12时10分43秒至45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又返回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32笔,共计1480283.98元。

(4)、2017年12月22日12时23分28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166695.04元。同日12时30分48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1166695.04元。同日13时42分17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10笔,共计400000.00元,并于同日13时41分25秒,转给贺某某(徐某某的朋友)名下农行银行卡(xxxx8)11笔,共计479742.50元。同日15时07分58秒,贺某某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439740.00元。

(5)、2018年01月26日11时48分09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2000000.00元。同日11时56分38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2000000.00元。同日15时45分21秒至23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又返回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37笔,共计1719590.84元。

(6)、2018年01月29日09时32分11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700000.00元。同日9时50分13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1700000.00元。同日11时22分11秒至12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27笔,共计1250356.80元,并于同日11时20分43秒,转给贺某某(徐某某的朋友)名下农行银行卡(xxxx8)408525.00元。同日11时51分15秒,贺某某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408525.00元。

(7)、2018年01月29日12时01分11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474655.77元。同日12时41分58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1474655.77元。同日15时34分06秒至07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账户转给贺某某(徐某某的朋友)名下农行银行卡(xxxx8)25笔,共计1175223.56元。同日16时6分37秒至8分18秒,贺某某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2笔,共计1097605.00元。

(8)、2018年03月08日13时41分46秒、56秒,涂某某通过银行账户(xxxx6、xxxx4)分别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660000.00元、2233000.00元,共计3893000.00元。同日14时11分45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招商银行卡(124906682910401)3832222.85元,并于同日14时18分43秒,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60777.15元。同日15时04分07秒至08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38笔,共计1726126.55元。同日15时04分48秒至50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银行账户转给贺某某(徐某某的朋友)名下农行银行卡(xxxx8)36笔,共计1646224.39元,同日 15时57分21秒至58分08秒,贺某某通过该银行账户转给韩某某农行银行卡(xxxx7)2笔,共计1590000.00元,同日16时12分42秒至15分41秒,韩某某通过该银行账户分别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1000000.00元、588746.00元,共计1588746.00元。

(9)、2018年04月18日10时17分03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2000000.00元。同日10时45分48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银行卡(xxxx82)2000000.00元。同日13时51分11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又返回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1990000.00元。

(10)、2018年04月18日14时26分23秒,徐某某通过建行银行账户(xxxx4)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49)1783301.20元。同日14时33分59秒,十堰**有限公司通过该帐户转给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环嘉系企业)名下银行卡(xxxx82)1783301.20元,同日15时26分29秒,辽宁**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通过该账户转给徐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xxxx4)132690.04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审查过程当中,拒不如实交代所犯事实,认罪态度较差。

2、犯罪嫌疑人孟某某2018年7月开始在康佳**环保有限公司**中心担任**中心**,*乙务**。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作为**公司*中心**,*乙务**,具有高级*乙务人员职称,在工作当中明知向*乙公司开具销项发票的园区企业利用地方政府退税政策,园区企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票面税点,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利废企业的真实供货方为“散户”。孟某某明知*乙公司在企业**本、利润核算时不以真实货物交易条件下产生费用作为依据,而是以开具发票过程当中的税点,以为了出于开具发票目的下“垫资”、“ 不垫资” 等情况作为依据。在此情况下,孟某某亲自负责或安排下属员工制作*乙务报表,每月*乙务经营分析,纳税申报,购买、审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项工作。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取得进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2.9945681892亿元,税额13.0599206347 亿元,价税合计106.0544888239 亿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5.5517893772亿元,税额:13.3387904995亿元,价税合计:108.8905798767 亿元。

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开始,在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中2019年5月20日至8月末任**部**厂*甲务员,从2019年8月开始任山东**处副**,协助山东**处**张某某工作,明知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非法获利。具体负责贷款走账,安排下属统计员、*甲务员与*乙务人员联系开具发票信息,编制购销合同,安排*甲务员收集“散户”向利废企业的送货凭证运输车辆照片、司机驾驶证照片、行车执照照片、对账函、磅单、检斤单等伪造成*乙公司向利废企业的送货凭证。刘某某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3674443亿元;税额:0.1867767752亿元 ;价税合计:1.6235212052亿元

4、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在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处,*甲厂*甲务员(实习期);于2019年9月转正担任*甲务**(*甲务员)。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明知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根据**张某某的工作安排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乙厂*甲务员联系进入到利废企业收集“散户”向利废企业的送货凭证运输车辆照片、司机驾驶证照片、行车执照照片、对账函、磅单、检斤单等伪造成*乙公司向利废企业的送货凭证。孙某某将收集到的凭证信息发送给园区企业统计员,园区企业根据采集的数据向*乙公司开具进货发票,孙某某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298.023803万元;税额:308.477621万元;价税合计:2606.501424万元。

5、犯罪嫌疑人袁某甲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康佳**环保有限公司再生纸事业部,*甲厂*甲务员(实习期);2019年10月15日转正,犯罪嫌疑人袁某乙明知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明知*乙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情况下,在**贾某某与利废企业协商达成合同之后,负责联系利废企业在利废企业进行拍照,收集真实送货方为“散户”的运输车辆照片、司机驾驶证照片、行车执照照片、对账函、过磅单等凭证,之后将这些凭证虚假记录送货方为*乙公司的凭证交付到再生纸事业部尹某某。袁某某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袁某乙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541729377 亿元;税额:1370.424817 万元;价税合计:1.1912154194亿元

6、犯罪嫌疑人王某丁于2019年6月1日至今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生纸事业部担任*甲厂*甲务员;其中自2019年10月1日至今担任*丙厂*甲务员。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丁在明知*乙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情况下,在**贾某某与利废企业协商达成合同之后,负责联系利废企业在利废企业进行拍照,收集真实送货方为“散户”或者黄牛的运输车辆照片、司机驾驶证照片、行车执照照片、对账函、过磅单等凭证,之后将这些凭证虚假记录送货方为*乙公司的凭证交付到再生纸事业部统计员李某丙。王某丁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丁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84.688933万元;税额:167.009562万元;价税合计:1451.698495万元

7、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心担任**本会计(实习期),于2019年10月转正。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单人**公司*中心**本会计期间负责企业**本、利润核算等*甲务。在工作当中,何某某明知向*乙公司开具销项发票的园区企业利用地方政府退税政策,园区企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票面税点;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何某某在工作当中,在明知利废企业的实际供货方为“散户”,在“散户”向利废企业送货时发生的磅单、检斤单等单据虚假记录送货方为*乙公司的情况下,何某某仍然把上述凭证作为依据进行审核;何某某明知*乙公司不是以真实货物交易条件下产生费用作为依据,在工作当中以开具发票的税点,以及出于开具发票目的下“垫资”、“ 不垫资”情况等作为核算**本、利润的依据。何某某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取得进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5.2771183697 亿元;税额:7.1674624506 亿元;价税合计:62.4445808203 亿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36779338亿元;税额:7.847813154亿元;价税合计:68.215606534 亿元

8、犯罪嫌疑人李某丙于2017年至2018年在中健*丙公司工作;于2018年8月1日开始在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生纸事业部担任统计员。在工作期间,李某丙在明知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根据**贾某某安排,负责将驻利废企业、*乙公司*甲务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对账、核对、编制购销合同,*乙厂*甲务员之间核对实际供货方为“散户”却 虚假记录送货方为*乙公司向利废企业送货时发生的磅单、检斤单等单据,并发起开票和付款*甲务审批流程,提交到贾某某处,最终流程经*乙务总监王某戊审批完成后向利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丙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933393812亿元;税额:2350.781739 万元;价税合计:2.0284175551亿元。

9、杨某甲,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在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再生纸事业部(试用期)统计员,2018年12月份转正至今在再生纸事业部统计员。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担任*乙公司再生纸品事业部统计员工作期间,负责将驻利废企业、*乙公司*甲务员提供的资料报送给*乙公司*乙务人员,*乙部**贾某某审核通过后,最终报送到*乙务总监王某丙审核负责审核。其中具体负责对威海龙港、山东博汇、浙江山鹰、永丰余、广东华泰、汕头耀德等利废企业提供的资料,对接江西九恒、环嘉绿度、兰考容谊等*乙公司园区企业*甲厂*甲务员提供的凭据进行审核。

在工作当中杨某甲在明知园区企业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利废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明知利废企业的实际供货方为“散户”的,在“散户”向利废企业送货时发生的磅单、检斤单等单据当中虚假的记录送货方为*乙公司的情况下,仍然负责对上述凭证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收集、报送、审核;其中,根据杨某甲供述,杨某甲于2018年9月到*乙公司再生纸品事业部担任统计员工作开始,再生纸品事业部每月制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标额,实际每月虚开额为6000万元。杨某甲的行为为*乙公司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064440178亿元;税额:4781.879453 万元;价税合计:3.9846319631亿元。

10、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在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生纸事业部担任统计员(实习期),2019年9月26日转正。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明知*乙公司存在巨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情况下,在工作当中仍然负责申请付款、申请开票、垫资流程的最低级的*甲务流程发起。其中包括:制作采购台账;在审核、编制由部门*甲务员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之后,交付贾某某签字;与*乙务人员联系开具发票信息,负责联系*乙公司*乙务的进、销项发票的相关工作,给利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供应商(园区企业)之间结算;对于提供给*乙务部门的运输车辆照片、司机驾驶证照片、行车执照照片,整合后提供给*乙务人员。在尹某某工作期间,实际参与实际每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000万元。

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900595496亿元 ;税额:1807.077413万元;价税合计:1.5707672909 亿元。

11、犯罪嫌疑人杨某乙于2019年7月11日开始在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营运专员一职(实习期)。期间,杨某乙工作职责为协调匹配*乙公司、环嘉集团供应商(园区企业)对接利废企业,向其在*乙公司直属领导运营中心副总监常某某报送销售采购*甲务数据,收集新引进的供货商(园区企业)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近三个月纳税申请表及完税证明、政府合作协议、资产证明、公司章程、印鉴模板、授权委托书、供货商(园区企业)通用条款,通过企查查网站搜集有关企业风控材料。

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在明知*乙公司、环嘉集团的供货商(园区企业)为空壳企业,不具备卖货、发货条件,在明知真实向利废企业送货是“散户”而不是供货商(园区企业)情况下,仍然搜集用于虚假证明是供货商(园区企业)向利废企业供货的运输车辆照片、司机驾驶证照片、行车执照照片、对账函、过磅单等虚假信息,为*乙公司向利废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条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在任职期间,涉嫌取得进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4094940225 亿元;税额:4.0646712963 亿元;价税合计:35.4741653188 亿元;涉嫌参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68781458亿元;税额:4.50941591亿元;价税合计:39.19723049亿元。

12、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明知实际供货商为散户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散户以*乙公司名义向日照**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废钢,为*乙公司向日照**集团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并获利,其中涉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50637768 亿元;税额:1.6285381518 亿元;价税合计:14.1349158319 亿元。

13、邓某某在明知实际供货商为散户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散户以*乙公司名义向昆明滇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出售废铝,为*乙公司向昆明滇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并获利,其中涉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11.8233万元;税额:352.537033万元;价税合计:3064.36037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认定的邓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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