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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常宁市**镇**村人,农民,住广东省东莞市**栋,系广东省芝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4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9月至12月,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交取一定数额的开票费,联系高某某从莒南**纺织有限公司为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09238元、税额829547.63元,均已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邓某某被抓获后,其家人主动上交邓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某某和高某某真实往来的数额不清、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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