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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彭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范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案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彭某某、贾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Mike众创平台”(简称“美酷”)门店通过购买888元的美酷产品并注册为美酷会员,成为上下线会员关系。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分别通过会员升级、发放美酷宣传单、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送推荐二维码等方式宣传美酷并发展下线美酷会员,以获取相应推荐奖励(包括10%的直推奖励、对碰奖和管理奖)。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最大层级数48层,去重后的直接推荐ID数4,下线总ID数160,累计获利7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全部退缴赃款。

2019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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