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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5********,汉族,大学本科,在深圳市**电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5月31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南山区**滑冰场取鞋处盗窃被害人黄某某new balance996系列运动鞋一双,后因鞋子太大,其将鞋子扔到垃圾桶里。 

2、2018年11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南山区**滑冰场取鞋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耐克AJ1灰白色44码运动鞋一双。

3、2019年3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南山区**滑冰场取鞋处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耐克AF1白色运动鞋一双,后公安民警在邓某某住处缴获被盗运动鞋,并将鞋子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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