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沐川县**乡**村**组**号,现住沐川县**镇**栋**单元**号。2005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沐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接受汪某某电话联系,相约一起到沐川县**乡**村**组**路**段工地上盗窃钢筋变卖。2020年1月18日10时许,邓某某骑行其两轮摩托车来到13标段工地附近,后与汪某某、龚某某共同盗窃工地内建筑钢筋若干,并往返数次将所盗钢筋搬运至距工地1公里“大木林”竹林处藏匿,汪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收购。李某某驾驶三轮车到达后,同邓某某将钢筋搬到三轮车上称重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后报案,追回被盗钢筋返还被害人。经鉴定,所盗钢筋价值3909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两轮摩托车予以返还邓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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