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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0********,汉族,邵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个月。

靖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靖州县**医院**住院部**楼**号床盗窃了龙某某的2600元现金;2019年6月1日5时许,邓某某在靖州县**医院**住院部**楼**床盗窃了石某甲的两台****手机;2019年6月1日5时许,邓某某在靖州县**医院**住院部**楼盗窃了石某乙的华为牌手机一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侦查机关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后,通过人脸识别即锁定嫌疑人系邓某某,但其视频监控并没有拍到系邓某某作案且人脸识别所使用的图片无原始视频资料,无法说明来源,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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