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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期**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三尖镇南阳**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4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在长沙县**街道檀木桥社区公租房22栋2号“七七e家”连锁超市,采取右手递给收银员1元现金买散烟,左手趁收银员不注意盗窃槟榔的方式,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7日、28日、31日、4月3日、7日、10日、13日、14日、17日、20日、22日共计盗窃作案12次,盗得价值20至30元价值不等的槟榔12包,价值为300余元。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盗窃作案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其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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