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3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小区***号二楼过道,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颜某某外套一件(无法估价)。
2、2020年11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小区***号一楼过道,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电瓶四个,价值414元。
3、2020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小区**号二楼过道厨房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电饭煲一个、大米一盒,价值198元。
案发后,本案涉案赃物均已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邓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本案涉案赃物价值较小,均已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声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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