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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生态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南平市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现住在福建省邵武市**花园**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8月初,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的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红霞沿壁桥”山场(二类图:178林班04大班040小班)砍伐林木。经勘查鉴定:被滥伐的杉木153株,立木蓄积24.0076立方米;阔叶树6株,立木蓄积0.1999立方米;马尾松4株,立木蓄积0.8191立方米,被滥伐林木共计163株,立木蓄积共计25.0266立方米。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日,滥伐现场遗留192段杉木原木段及滥伐林木所出售的木材款人民币13600元被邵武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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