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5********,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邓某某(聋哑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山林(小地名:老瓦场) 采伐马尾松25株,采伐后制成原木,部分用于整修房屋,部分做成椅子后卖与他人,部分出售给白果乡村民蒲某某。经现场勘测,邓某某采伐的25株马尾松的立木蓄积为15.1593立方米。
案发后,邓某某经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 吴某某、邓某甲等人的证言;3. 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属五保户、聋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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