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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邓某甲因土地纠纷,用铁撬撬开被害人邓某乙捣制楼房用的顶木十多条,致使邓某乙一楼楼面东面阳台已捣制的混凝土在未完全凝结的情况下出现裂缝,整块混凝土和楼板出现分离,导致邓某乙在建的房屋遭到严重损坏。经价格鉴定,邓某乙被毁坏房屋修复价格为576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承认其犯罪行为,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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