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丙,男,40岁,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同年7月17日公安补查重报。
双某某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5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将邓某乙靠近其家的墙壁故意损毁。经邵阳**工程公司鉴定认定,墙壁开裂造成的损失为7704.5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双某某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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