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6********,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路住宅区**栋**单元**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湖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5日,湖口县流泗派出所民警在办理4.13电信电缆线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所出售的光缆线为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其非法所得的光缆线,于2018年1月26日收购王某某非法所得的光缆线5000元;2018年3月27日收购王某某非法所得的光缆线8000元。共计收购王某某违法所得光缆线1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口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所涉光缆线来源的上游犯罪是否构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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