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营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至5日的晚上,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伙同肖某某、王某某、侯某某、龚某某等人在金鼎会所、“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开设赌场,采取使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设立赌局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6月3日晚上,抽头盈利26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日晚上抽头盈利37000元,5日晚上抽头盈利10300元。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和侯某某各自占一个股份,肖某某与龚某某始终共占一个股份,宋某某在金鼎会所与王某某共占一个股份,马某某、邓某某在“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共占一个股份。
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伙同他人在金鼎会所、“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开设赌场过程中,邓某某积极帮助望风,并分别在金鼎会所、“巴哈咖啡”获利300元、200元,共计获利500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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