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宁远县腾飞明城**栋**单元**室,组建推荐码为:800999的网络赌博工作室。2018年9月,该网络赌博团伙移至宁远县恒盛广场南宫**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在明知其从事的工作系为网络赌博平台发展赌客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0月1日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从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和吸引赌客创建账号下注工作,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150 元。
2018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赃款5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追缴物品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周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某、苏某某、曹某某、邱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5000元赃款应予没收,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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