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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丽辉,内蒙古明秋律师事务所。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18日开鲁县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7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开鲁县**镇**足道,因孩子抚养权问题与其前妻麻某某发生争吵。后与被害人吴某某(麻某某现任男友)发生争吵,继而二人从店内相互撕扯至店外。在店外撕扯过程中,邓某某用事先携带的尖刀将吴某某左臂肩胛骨处划伤,后邓某某持刀对吴某某进行追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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