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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9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里街**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房,任佛山**公司经理。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我院于同年9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我院分别于2017年8月3日、9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日、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张某某开始共同合作工程项目。2015年3月,佛山市**医院迁建-净化工程发布招投标信息,2015年4月22日,张某某转账2079400元保证金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用于该工程的招投标,但没有中标,未如期归还上述保证金,但从2015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还张某某198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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