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0********,满族,专科文化,群众,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冀H1**7R号车牌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祥源红绿灯路口时,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车驾驶员邓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5.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滦平县中医院采集血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3.31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3.31mg/100ml,属于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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