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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涟源市妇幼保健院职工,户籍地娄底市**区**镇,现住涟源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朋友在本市龙塘镇“龙塘宾馆”吃饭并喝了酒。当晚20时许,邓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牌照为湘K-Q****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塘宾馆”行驶至本市蓝田办事处建中村公路地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对邓某某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4mg/100ml。后交警送邓某某到涟源市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了血样抽取,并将其血样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检验。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79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血样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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