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月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3101197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吉首**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吉首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41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吉首市西一环电力桥“响当当”餐馆吃饭,期间邓某某喝了二两白酒。21时许驾驶湘******小轿车载杨虎从电力桥附近出发沿209复线往吉首大学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道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两次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分别为107mg/100ml、114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邓某某血液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32.10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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