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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鄂A****R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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