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区政府路段时,遇前方执勤民警设卡查车,企图调头逃跑,随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00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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