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山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8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S340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S340线15KM+100M路段时,撞到横路行人胡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5日,交警接报案后到达现场将邓某某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行为,但邓某某主动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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