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国立,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L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11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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