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路**号。2015年4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CZ****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284县道下行8公里22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3.8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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