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湘A1****小型客车沿宁乡市X104线由黄材往横市方向行驶,行驶到X104线5公里+500米地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体内血液并送至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体内血液里酒精含量为8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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