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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80********,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新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Y****号黑色小型轿车,沿新津县兴义镇三新路由崇州往新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王渡大桥桥头处时,被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鉴定,邓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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