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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9月8 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8时06分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Q95Z874,从家里面出发,经过西区蜀南大道上了南门桥,进过南街,从大观楼方向经民主路往北大街方向行驶时,在线子市(街心花园)处被交警查获,民警随即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法化检验: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1.1mg/100ml。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1.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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