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9********,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沧源县勐董镇滨河路往沧源县勐董镇摸你黑酒店方向行驶。3点34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董镇滨河路大棠健身房旁三岔路口处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撞到路边行道树,造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受伤,行道树、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22.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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