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3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同事在义乌市**镇**大酒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四两左右白酒。同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L5****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2时47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大道**路地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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