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5197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号。现住绥阳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绥阳县城饮酒后驾驶湘L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旗西路璐源广场永辉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05.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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