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湘无号牌比德文牌电动汽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芙蓉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凤凰东路芙蓉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9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对其取血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0701mg/100m1。
案发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