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宜章县**期**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18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S324线150KM+300M即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曹排村路段行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08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53.4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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