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71957********,汉族,高中文化,城步苗族自治县**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经过城步苗族自治县金紫乡城步二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经鉴定,邓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且鉴于邓某某曾因参加自卫反击战受伤立功,系有功之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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