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4********,汉族,大学本科,黄石**公司财务**,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街**号**栋**楼,现住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接到妻子谢某某的电话称其心脏不舒服,遂酒后驾驶浙C*****牌小型轿车赶回家中,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0.2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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