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苗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尖遵线由正安县和溪镇米粮村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12分,行驶至尖遵线91公里200米(正安县城田生隧道口)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3.81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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