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61972********,汉族,中专文化,**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楼**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街道**路。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21时45分许,邓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光明大道与德仁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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