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7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路**号**号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时4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郫花路颠颠上饭店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3 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接到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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