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创兴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7.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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