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住亳州市**区**镇**行政村*庄*队**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奥迪牌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安路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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