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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5********,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川 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崇天路由都江堰市崇义镇往天马镇方向行驶。21时15分许,被起诉人邓某某驾车行至崇天路双玉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2mg/1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被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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