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仁某某三百梯方向往仁某某中茅大道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仁某某**线土岩大桥桥下路段时,与程某某驾驶的贵C2****号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邓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后带邓某某到仁某某中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2mg/100ml。
经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邓某某已赔偿程某某损失1000元,取得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邓某某个人信息档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邓某某酒精呼气测试视频截图、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护士执业证书、抽取血样视频截图、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邓某某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维修收款证明、证明;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人员及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邓某某呼气酒精检测、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邓某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2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损失1000元,并取得程某某谅解,邓某某系低保户及精准扶贫户,家庭困难,其父母双亡,妻子已去世,家中有两个年幼小孩无人照管。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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