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洛**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彝良县**镇**豪庭**干锅烤鸭店喝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车牌为云CSG***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彝良县城往毛坪方向行驶,当日22时53分,行驶至彝良县**大道路段时,被彝良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11mg/100ml和118mg/100ml,随后将邓某某带至彝良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样送检。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12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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