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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沿中央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号路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邓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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