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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7时10分左右,在新建区石埠镇新潘村邓家自然村邓某乙民房路段,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面包车转弯时操作不当碰撞碾压路人(其亲侄女)邓丙,致使邓丙受伤,后邓某某送其前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某某及时将邓丙送至医院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邓某某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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