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湘******货车沿S230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公里加**米(双牌县茶林**村**路)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的行人邓某甲发生相撞,造成邓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邓某某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及未确保通行安全是事故形成主要原因,邓某甲不按规定横过道路是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邓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甲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政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说明。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